發生在瀋陽市法庫縣的一次車禍,奪走了小英(化名)的生命,她12歲的女兒也因為這起車禍,造成身體多處骨折,至今只能在家休養。

一個原本清貧但卻美滿的家庭,破碎了。

可是噩夢卻並沒有因此而終止,9月28日,經過屍檢後準備進行火化,可是一早來到停屍房的家屬卻都震驚了。

他們眼前的這具遺體發生了變化,衣服淩亂不整,原本蓋在身上的被子壓在身下,甚至褲子還被退至膝蓋處……

家屬很快找來了殯儀館的負責人,雙方同時報警。

幾天後,22歲的男性犯罪嫌疑人因為涉嫌侮辱屍體落網。

讓家屬想不明白的是,人好好的就放在殯儀館裡,怎麼就會出現這樣的事呢?

一場車禍 讓一個家蒙難

2016年9月24日上午10時左右,小英帶著自己的孩子去縣裡補課,正走到鎮政府附近的時候,兩輛大貨車發生刮碰,可是沒想到,小英卻成為這場車禍的犧牲者。

小英的丈夫小力(化名)說,當時兩輛貨車發生一起車禍,其中的一輛貨車發生側翻,車廂裡的幾十噸煤傾瀉出來,把我媳婦和孩子都壓在煤堆下面。

小力說:「當時多虧有那麼多的好心人,要不連孩子都救不出來。」在派出所民警和周圍居民的幫助下,小英和女兒被救了出來,但是小英被挖出來的時候,卻已經離開了人世。

小英的女兒被送到醫院接受救治,在住院半個月之後,回到家中靜養,已經申請休學。

但是,本已經在車禍中罹難的小英卻在殯儀館裡受到了莫大的羞辱。

在被送到殯儀館之後,交警組織法醫對屍體進行屍檢,在屍檢結束後通知家屬火化。

家屬和殯儀館約定火化時間定在9月28日,可是早早趕到的家屬卻發現屍體出現了變化。

遇難者遺體 殯儀館受辱

9月28日早5時左右,家屬就趕到殯儀館,小力告訴記者,在愛人去世之後,雖然家人都很傷心,但是也想讓她走的體面。

考慮到小英比較年輕,沒有給她穿壽衣,而是買了一身新的時裝,蓋上一床新的紫顏色的被子,按照風俗,手上和腳上也都綁上了紅繩。

但是早上小英的家人趕到的時候,隔著玻璃罩卻發現,小英身上的被子滾到了身下,手上和腳上的紅繩也都斷開了,在長外套遮蓋下的褲子也被退到了膝蓋的位置,家人嚇壞了……

小力說當時他告訴家人,「誰也不要動」。

隨後找來了殯儀館的工作人員,可是工作人員並沒有過問這件事,詢問家屬,要是沒有「疑義」,是不是就火化了。

家屬不同意,之後和殯儀館方面協調,決定報警。

抓獲嫌疑人 可能涉案多起

當時,小力和家屬對這件事也感到不解,「這到底是圖什麼呢?是圖財,還是想偷器官呢?根本沒往別處想。」

隨後,小力和家人從殯儀館調來監控,從9月24日一直看到9月28日,最終找到一些線索,最讓他們感到懷疑的就是9月26日那天晚6時30分,一名男子的行蹤。

小力說,當時這名男子從停屍間的後門進來,然後進入九號停屍房,出來後進入八號停屍房,也就是停放著小英的停屍房。

在進入小英停屍房16分鐘後,他才鬼鬼祟祟地走了出來。

小力將這條線索通知警方。

小力告訴記者:「警方是在停屍房蹲守了好幾天才抓到這名犯罪嫌疑人的,而且,犯罪嫌疑人承認,之前也曾經做過類似的事。」

小力說,他在警方得到的消息是,這名男子今年22歲,戶籍地是法庫縣下面的一個農村,而他生活在法庫縣城。

警方:已對嫌疑人採取措施

10月19日,記者致電法庫警方。得到的答案的確是發生了這樣一起案件,目前正在調查中,但是可以確認的是,目前已經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了強制措施。

19日,記者在相關部門得到消息稱,的確在小英的遺體上採集到分泌物,但目前正在比對中,被抓獲的犯罪嫌疑人的確有很大嫌疑。

殯儀館:監控無人值守

19日,記者再次來到法庫縣殯儀館,在殯儀館的辦公室一進門的位置,一台電腦上顯示了多個攝像頭的監控畫面,但是記者注意到,根本沒有人在監控器前值守,監控設施形同虛設。

在進入停屍房,每個停屍間的門都沒有上鎖,甚至,每個停屍間的門鎖上都插著鑰匙,小力帶著記者找到了當時犯罪嫌疑人進來的後門,這扇門已經被鎖上。

19日日,殯儀館王主任在接受記者採訪的時候表示,並不是拒絕接受採訪,而是因為現在案件還在公安機關調查中,他也無法確定自己掌握的資訊是否準確,所以沒辦法接受採訪。

律師說法:

殯儀館要承擔相應責任

遼寧瀛沈律師事務所隋學峰表示:該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涉嫌侮辱屍體罪。

自然人在死亡後,其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資格也隨之喪失,但這並不代表他人可以隨意處置死者的屍體。侮辱屍體的行為傷害了死者親友的感情,有傷社會風化,侵犯了法律所保護的社會公序良俗,因此法律將其規定為犯罪。具體而言,毀損屍體、[猥.褻]屍體、以傷害遺屬感情的方法處理屍體、採用違背傳統或宗教習慣的方法處理屍體、出賣屍體、非法使用屍體等行為均可以構成本罪。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故意盜竊、侮辱屍體的行為均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另外,本案中如果殯儀館存在管理上的漏洞,使犯罪分子有機可乘,對於犯罪造成的損害結果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