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板橋13歲江姓少女5年前繼承父親板橋錢櫃KTV1樓等3筆房地產,每月原可收租金7萬元,但越南籍江母積欠840萬元高利貸,竟擅自作主將館前東路房產賣給何男,並帶女兒去簽約蓋章,接著又將錢櫃1樓等2處房地產設定抵押1540萬元更信託登記,連每月租金都讓給何男。後來少女提訟,新北地院認為江母已損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依《民法》屬無效,除判信託登記無效,也須塗銷1540萬元抵押權設定登記。判決指出,江姓少女因父親過世,繼承板橋館前東路、西路及四川路1段等3筆鄰近房地產,其中館前西路1樓房屋租給錢櫃KTV,3塊房地產每月租金約7萬元,已可作為少女、其弟及江母平日生活開銷。但年約40歲,越南籍、不懂中文的江母因經營卡拉OK失敗,跟高利貸借款欠下840萬元,她為償還債務,找上願意借錢給她的何男,2015年10月江母替女兒作主,帶著女兒去蓋章將館前東路1樓房地產以700萬元賣給何男女兒。江母指稱,何男以尚須支付仲介、手續費等,要求書面買賣契約書上填寫成1100萬元。後來何男陸續幫江母償還部分高利貸借款,但去年1月間,何男發現館前東路房屋已遭銀行設定抵押無法過戶,因此要求江母再將少女名下3筆土地,共設定154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信託登記給何男女兒,還要求母女倆簽下房屋租金出讓書,確保他的債權,少女因而喪失每月收取租金的權利。日後江母、少女查覺不對,向新北地院提訟。母女倆主張,江母身為少女法定代理人,但其簽約買賣、設定抵押等行為,只為了個人債務且損及少女利益,少女蓋章時年僅12歲、小學六年級,根本不了解合約內容,均是聽江母的指示。何家則稱,少女雖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但簽約時有經母親允許,兩人也有簽名,因此仍有效力。新北地院基於《民法》第1088條等規定,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財產,均要對子女有利,才具效力,因江母坦承何男替她償還部分高利貸,可見此筆買賣、登記是要解決江母個人債務,並非為了少女利益,考量少女年幼、無法理解契約內容,更無從反對從小照顧她的母親,因此判少女勝訴。何男女兒敗訴後,已提起上訴,高院開庭時兩方仍各持己見,法院雖安排調解,但至今未有共識,昨聯繫不上雙方,無法得知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