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18小時不斷電表決,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明定經勞資會議同意,每月加班時數得延長到54小時;輪班間隔休息時間與7休1都設把關機制,有條件放寬。

雖經兩天朝野協商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對關鍵的提高每月加班時數、縮短輪班間隔與鬆綁7休1等條文仍無共識,9日開始在院會處理。為阻擋修法,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踴躍登記發言表達立場,處理進度十分緩慢。經18小時發言、表決,終於在今天上午三讀修正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上午透過新聞稿表示,修正條文以「4不變」維持勞工權益,並以「4彈性」賦予企業經營和勞工工作安排彈性,行政院維護勞工權益與安全決心不變。


4不變指正常工時不變,仍維持每日工時8小時、每週40小時;週休二日原則不變,連續上班12天非常態;加班總工時不變;加班費計算費率不變,但改依實際工時計算。


4彈性指在4不變原則下給予加班彈性、排班彈性、輪班間隔彈性及特休運用彈性措施,賦予企業經營及勞工工作安排彈性。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每月加班上限訂為46小時,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延長工時每個月最高54小時,每3個月上限為138小時。


輪班間隔時間部分,現行條文規定,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但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而變更休息時間,也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此外,雇主依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現行條文規定7休1部分,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假。依規定變更工作時間者,每2週內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4日、每8週內的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16日。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行業,雇主得將例假於每7日週期內調整,即不受最長只能連上6天班限制。


不論每月加班時數延長到54小時、輪班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及鬆綁7休1的規定,都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且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雇主,如果要延長每月加班時數、縮短輪班間隔休息時間或鬆綁7休1,都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刪除現行法「做1算4、做5算8」規定,工作時間及工資改依實際出勤時間核實計算。


另外,勞工的特休假,在年度終結未休的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可遞延到次年度。如果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的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將加班換補休入法,勞工在正常工作以外或休息日加班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應依勞工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未補休,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