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有三個主要功能:儲存財富、記賬單位和交換手段。大多數人會認為,如今的加密貨幣只符合第一種功能。

因此,每當討論加密貨幣的稅收時,幾乎都是對已變現財富的變化徵稅,即所得稅。

但這種情況可能很快就會改變。

在2018年這個加密貨幣的寒冬裡,許多人認為,隨著監管機構對風險越來越適應,並更加致力於在這些問題上的全球合作,這種空間可能會變得比以前更加強大。隨著核心開發人員的並行工作,擴容性和費率降低將升級到技術堆棧中,加密貨幣最終可能會作為交換方式和記賬單位開始接受——換句話說,可以在日常事務中使用了。

雖然這是一個期待已久的裡程碑,但它也肯定會引起國家監管機構的不滿。他們渴望從銷售稅、增值稅及商品和服務稅(GST)中獲得收入。在全球範圍內,這些稅收為政府帶來的收入比所得稅要更多。

與所得稅一樣,不遵守也會給那些不知道或不遵守規定的人造成嚴重後果。這些稅種可以被徵收,芬蘭的稅率為24%,法國為20%,德國為19%。

那麼,我們該如何介入呢?需要了解商業、去中心化或其他方面是什麼情況嗎?如何發行或持有代幣:代幣的分類如何確定哪些稅種適用?有許多代幣發行者希望(或者祈禱)使用“效用”而不是“安全“”進行分類,這種效用設計是否會影響交易稅責任?如果是,具體在哪裡?

不幸的是,這件事處理起來並不容易。就像對加密貨幣的證券法規缺乏一致性和全球統一性一樣,交易稅收監管也存在同樣的錯綜複雜監管困境。

企業及某種程度上的個人需要意識到加密貨幣交易稅收有三種趨勢。

不同的國家,不同的規則

就像在稅收的其他方面一樣,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規定和準則。假如你的公司在一個以上的國家經營業務,而又沒有全職的專家或顧問,這幾乎是不可能的。

在使用加密貨幣購買貨物或服務的情況下,加密貨幣被視為資產或財產,首先將收益計算為買方須納稅的收入,然後交易的總價值要繳納交易稅。商人、賣方和供應商都必須收集和提交。

這都是用當地法定貨幣以適當的時機進行換算的。個別國家(甚至包括美國國內的一些州)按自己的一套稅率徵收,且往往對不同類別的商品和服務有自己的定義。

在一些國家,會有多層稅:例如縣市、州和聯邦同時按不同的稅率徵稅。簡而言之,對於走向全球的小企業來說真是太糟了。

其實這還不是最糟的!如果你認為計算利率是困難的,那麼確定哪個司法管轄區有徵稅權就更複雜了。

在一個典型的交易中,有一組相對複雜的事實認定,涉及到“付款給誰(bill to)”、“船運至哪裡(ship to)”、“從哪裡發船(ship from)”和“消費者駐地管轄權”。當然,這些事實如何適用,因法域而異。

稅務局登場

隨著數字產品的出現——大多數新興的加密貨幣目前都是代表,這些規則在過去的幾年中才剛剛開始出現。

當我們撰寫本文時,因著歐盟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努力,這些規則也在不斷變化。(搜索最近出版的“OECD BEPS Action 1 interim report”,這些報告的篇幅長達300頁,包括很多令人頭腦麻木的細節)。

明顯的趨勢指向對數字交易徵稅(不再有免稅的網際網路)。徵稅是基於消費者居住的地方。託收是通過代客代收匯款平台和/或向離岸商代扣代繳稅款進行的。

所以它是很複雜的。在加密貨幣領域,我們應該擔心嗎?

人們可以爭辯說,今天加密貨幣的匿名性意味著很少有人知道交易的發送者或接收者。因此,所有這些新的“數字經濟”規則根本無法實施。

然而,由於政府稅收和其他管理人員傾向於交易所引入KYC(Know Your Customer,即了解你的客戶)的指導方針,然後再要求這些記錄。這樣,身份不明的賬戶可能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減少。此外,我們還可能最終期望某種類型的全球默認規則,需要基於加密貨幣的業務積累,然後用某種分配方式將這些稅收按司法管轄區來分配。

想想一組新興的“白色區塊鏈(white blockchain)”,它們執行稅務、證券、AML(反洗黑錢)/KYC等規則。隨著企業和投資者尋求降低其加密貨幣空間操作的風險,這些平台將成為需求平台。

稅收中介

第三個趨勢與誰負責納稅有關。

數字經濟(我們指的僅僅是網際網路,還不是區塊鏈)的增長速度遠遠超過了監管機構的預期。因此,現在,他們正在努力尋找一種方法來對那些對他們的交易稅基石造成迅速侵蝕的交易徵稅。

一個新興的想法是讓諸如亞馬遜(Amazon)和阿裡巴巴(Alibaba)等中介機構負責徵稅。這還不是一種被廣泛接受的解決方案,但在經合組織和歐盟內部正在進行討論,美國已經在立法和司法方面採取行動。

如果採用這種方法,就可以很容易地將一個基於分佈式的區塊鏈業務,甚至是底層的分佈式區塊鏈本身,作為一個負責收取交易稅的中介。

有一點非常清楚:考慮到網際網路交易帶來的收入損失,政府不會拖延。

澳大利亞、印度、新加坡、英國和其他國家正在出台相關法規,對在本國境內進行的數字貨幣交易徵稅。監管機構正在製定的這些規則不太可能把基於區塊鏈的交易視為一種新形式的數字經濟“網際網路”交易。

用於應稅貨物或服務的代幣。

此外,根據國家的不同,任何公司或個人,只要發行了可兌換商品或服務的代幣,都應考慮他們的公司的稅收風險和個人自由所面臨的危險。

首先我們必須承認,這是一個模糊的領域,因為代幣的基本概念仍然不清楚。各國政府正努力在證券、財產、資產、商品或具有效用的東西(預付貨物或服務)之間劃出一條清晰的界線。隨著時間的推移,代幣的變形能力使問題進一步複雜化,正如我們在SAFT方法的趨勢變化中所看到的那樣。

但是,複雜性和缺乏專業知識往往不是健全的或有效的防禦手段——只需在“黎明稅突襲”(dawn tax raid)一詞下快速搜索一下,你就能親眼看到對稅收規則的誤解或無知的殘酷現實。

特別注意韓國,它是“黎明突襲”(daown raids)裡面加密貨幣熱點和司法管轄兩者最活躍的地方。此外,我們的韓國朋友有一項有趣的法律,即企業不能單獨像自然人那樣被起訴,必須同時起訴一名自然人。

因此,當你在首爾參加那個會議時,要謹防清晨有人敲你酒店的門。像往常一樣,購者自慎。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