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教育部否決管中閔的台大校長聘任案,但直到昨天教部才將回覆公文送達台灣大學,且公文中就管擔任台大校長一事,並未明確寫「准」或「駁」,律師李郁霆表示,這絕對是高招,教部就是要刻意避開這是一個「行政命令處分」,讓台大或管中閔無法提出行政救濟。

李郁霆表示,對於台大校長聘任案,教育部原則上是沒有拒絕聘任的權限,根據大學法第9條規定,教育部在程序上並沒有給予教育部拒絕聘任、另定人選的權力。簡言之,就是像一般民眾報考公職,當你考上後就有了權力,政府機關就會發給你聘書,並沒有資格駁回你的公務員資格。

教育部在大學校長遴選上只是一個適法性監督的角色,因此在管案看來這已經變成是政治上的問題,不是單獨法規上的問題。而教育部發給台大的公文,在公文裡頭並未提到「准、駁」字眼,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刻意要避開在公文上有明顯的「拒絕管中閔就任台大校長」的意思。

李郁霆就指出,教育部這樣的做法就是為了讓台大在提出行政訴願或行政訴訟時,能夠利用「並未在公文上駁回管案」進行攻防,讓台大不管是要進行訴願或訴訟都「寸步難行」,且訴願最後是回歸到行政院,但行政院與教育部目前看來是同一陣線,因此訴願也是行不通的。

若是要進行訴訟,就時間上看來損害最大的會是台大,因為台大會面臨長時間沒有校長的問題,所以教育部的做法就是「變相逼迫」台大盡速重啟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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