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鍾佳仁(46歲,改名鍾勝吉)前年7月才被查獲在台北市中山區販毒,同年10月又因施用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後毒駕開車,從辛亥路三段地下道由西往東方向駛出時,因未打方向燈突向右變換車道,連跨5線道撞上一台直行的機車,導致騎士張凱富(26歲)摔車後頭部撞擊路燈慘死。

▲男子鍾佳仁因販售甫遭警方逮捕,未料再犯下毒駕致死命案。(圖/翻攝畫面,資料照)

判決指出, 2016年10月11日下午4時許,鍾佳仁欲開車載謝姓女友人至文山區,行經辛亥路三段地下道由西往東方向時,原本行駛最內側線道,因謝女表示這樣上橋會走到國道三號,要靠右行駛才對,鍾男便突然直接連續向右變換至最外側車道,因而撞擊上直行的張凱富機車,導致機車重心不穩翻倒,張男與後座的王姓女子摔落滾地。

任職於補習班的張男因頭部撞擊到人行道路燈基座,造成顱骨骨折併內出血,雖緊急送國泰醫院急救仍宣告不治;而後座的王女也受到左眼結膜下出血、左肩關節挫傷併外傷性關節炎、腦震盪、肺挫傷及下顎骨右側髁突骨折等重傷害。

由於鍾男肇事前有向富邦產險公司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肇事後張男父母已領取死亡給付200萬元、醫療費用850元;王女則領取傷害醫療費2萬9267元、交通費470元、看護費1萬5600元,合計4萬5337元,富邦產險據此替張男父母及王女向鐘男提出代位求償204萬6187元。

鐘男辯稱,台北地院今年3月依吸毒致不能安全駕駛罪判他7年8月徒刑,但他否認毒駕,聲稱「出門的時候沒有吸食毒品」,針對肇事後被驗出毒品反應,他雖承認自己有吸毒,但強調案發時「沒有因為吸毒而無法開車」;甚至還認為張男、王女對於車禍發生也應負有過失責任。

此外,鐘男強調已與張男父母達成和解,承諾賠償700萬元,並先給付其中48萬元,其餘分期給付;另與王女也以20萬元和解,已經給付完畢,富邦產險不得再提出代位求償,向他請求撫養費、精神撫慰金,他請求法官駁回富邦產險求償。

經法官審酌,鐘男肇事後驗尿結果呈現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偵訊時也坦承案發2、3天前有在中山區酒店施用安非他命,且據目擊證人證稱「通常不會5個線道1次橫移過來,駕駛睡著了才會這樣開車」,鍾男變換車道的方式很嚇人;足堪認定鍾男因施用毒品影響駕駛車輛能力,其行為與張男死亡、王女受傷之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官並認為,張男父母早在前年11月就領取保險金,鍾男則遲在今年3月才與張男父母和解,可見和解效力不及於保險部分,鍾男對富邦產險公司的給付責任並未減免,另外他與王女的和解筆錄也已明載不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理賠金,富邦產險公司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提出代位求償合法,因此判鍾男需賠償富邦產險已理賠的204萬6187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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