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一次錢賺100元(約300令吉),女按摩師為了每趟100元的傭金,鋌而走險當,兩個多星期內,5次通過兀蘭關卡,把共21萬6000餘元(約66萬令吉)現款帶到馬來西亞。

被告馮美瑤(38歲,按摩師)今天承認接收犯罪所得和轉移犯罪所得等15項控狀,法官判監14個月。

被告馮美瑤5次將大筆現金,通過兀蘭關卡帶到馬來西亞。(檔案照)

《聯合晚報》報導,案情顯示,被告通過男友獲知一個叫“Brother”的人,為招募人在新加坡接收現金,並答應每一次交易給100元傭金。

被告沒見過“Brother”,也不清楚錢的性質,為了賺錢答應對方。

從今年9月10日到25日,被告在“Brother”的指示下,5次向王洛培收取大筆現金,並在同一天將現金從兀蘭關卡帶到馬來西亞交給“Brother”的同夥。

被告總共接受21萬6000元款項,然後從新加坡帶去馬來西亞。

被告並沒有按照貪汙、販毒和其它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的規定向當局申報。在法令下,凡帶出新加坡的款項超過2萬元(約6萬令吉)都必須申報。

在這段期間,被告並沒有向“Brother”查問錢是哪裡來的和用途。“Brother”提醒被告不要和王洛培在有閉路電視的地方見面。

被告當時懷疑“Brother”涉及犯罪活動,不想收錢的過程被拍到。儘管如此,她繼續幫“Brother”把錢帶去大馬。(人名譯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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