么兒沒月付3500養老媽 慘失2棟透天厝遺產

高雄楊姓老翁三年前過世,生前將房產分別贈與給三個兒子,約定三人2016年起每月要給付母親梁婦生活費。不料繼承兩棟透天厝的小兒子卻不理,被母親提告要收回房產,才趕緊匯入一年份扶養費用,但已來不及,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他違反約定扶養義務,判准撤銷贈與,須將房子移轉回母親名下,全案確定。

梁婦提告指出,丈夫生前將登記她名下、兩棟位於岡山區各兩層樓的透天厝,並未經過她同意就用贈與名義移轉給小兒子,她否認此效力;她還說,縱使有贈與,她與三子曾協議2016年起每人每月要給3,500元扶養費,但小兒子並沒履行,要求撤銷贈與、取回房產。

楊姓小兒子辯稱,父親委託代書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且父親過世後遺囑公布,他取走兩棟房屋的所有權狀時母親也沒反對,應代表同意這個贈與契約。他也指出,父死後母親領得保險金137萬多元,每年可向保險公司領取生存金五萬元,大哥還另給37萬多元,母親的錢足以維持生活。

他解釋,每月給予3,500元是感念父親遺志,為生活零用金,非扶養費用,而他也在2016年9月1日等日期,分三次匯了整年費用4萬2,000元。

橋頭地院一審判定贈與無效,兩棟房產的所有權人仍為梁婦。楊姓小兒子上訴後,二審合議庭傳喚當時協助辦理贈與房產的鄭姓代書,認定雖是楊姓老翁持雙方證件來辦移轉,但詢問梁婦,她稱「照丈夫意思辦理」,合議庭改認定贈與有效。

不過大兒子被傳喚出庭,作證指爸爸過世前兩個月曾說,三個兒子隔年(2016年)1月起每個月要給媽媽共ㄧ萬元生活費,大兒子說「爸爸是傳統的男人,他認為兒子繼承房產,就要承擔照顧媽媽未來生活責任,媽媽是全職家管,沒有收入來源」。合議庭認定,此屬約定給予扶養費用的性質。

高雄高分院認為,小兒子於2016年8月29日接獲法院寄送的母親提告起訴狀,隔天趕緊匯入4萬2,000元,但梁婦與三兄弟約定為按月給付,期限就是每月的月底,未經同意不得延遲,小兒子已違反扶養義務,判撤銷贈與兩棟房產須還給梁婦,全案不得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