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法擴大侵犯人民隱私又一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導修訂的電信管理法,不僅擴大記錄民眾「通聯紀錄」範圍至涵蓋「通話與上網行為」,更依立委林俊憲等人提案建議,將可索取資料的對象,擴大為只要依法執行與公眾生命安全相關的機關皆可。電信協會痛批此舉擴權、違憲、侵害民眾隱私,希望維持原本條文。

值得注意的是,電信管理法已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通過初審,雖然爆發爭議的第九條,被列為保留條文,還要進行政黨協商,NCC也希望維持原本條文,但據在立院協商者指出,因為NCC太希望電信管理法及早過關,以便趕上年底5G釋照時適用,傾向「棄守」換取全案早點過關。NCC發言人翁柏宗昨天僅表示,全案還在討論,不能多說。

立院審查電信管理法條文,原本第九條只需要記錄用戶的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且作為用戶查詢帳戶使用,記錄的範圍僅止於通話雙方的電話號碼、日期與起訖時間等「通聯紀錄」,但在立院審查時,多位委員提出修正要求,擴大到「電信網路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

電信協會指出,此舉是擴大要求記錄民眾的「上網紀錄與行為」,與原本電信業者應記錄的項目相差太大,也等於擴大侵犯了人民權益。

另外,在立法院審查時,原本第九條第四項要求電信業者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協助執行通訊監察、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但因立委林俊憲、陳明文、葉宜津等人要求,依照警政署的意見,刪除了調取資料的依通保法法源依據,又擴大通聯紀錄定義與可調取之目的,讓警察等相關單位,只要「依法執行與公眾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安全有關之機構」且「為急難救助」的目的就可以取用,也被指為過度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