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24日進行「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以外形式保障同性經營永久生活權益」的公投第12案,最終以近500萬同意票過關,迫使行政院允諾將在三個月內將專法送進立法院審議。然而,先前與提出此一公投案的「下一代幸福聯盟」結盟的「護家盟」,卻對於以專法保障同性婚姻持嚴正反對意見。看來,即便是要將同性婚姻以專法形式完成立法,在可預期的將來,這也將會是一條艱辛與爭鬧不休的坎坷道路。

衡諸目前全世界已經通過同性婚姻合法的,共有25個國家,泰半都在歐美地區,亞洲地區則是掛零,我們斷無搶當「亞洲第一」的必要,而去無視同性婚姻背後許許多多值得深入討論的地方。

我們華人社會正因為普遍看重「血緣」及「宗親」的倫常傳統,另立專法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在財產分配、(遺產)繼承以及醫療權益等方面的配套,其實是務實的作為,也符合大法官第748號釋憲文說法:「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該釋憲文更是責成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這當中的「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在其中的理由書中有闡述得更加清晰,也就是「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人類號稱「萬物之靈」,亦即人類自豪為天地間可以主宰萬物的靈物。據《尚書‧秦誓上》中所言:「惟天地萬物父母,惟人萬物之靈。」經文的意思是說:天地生成萬物,所以天地是萬物的父母;人主宰萬物,所以人類是萬物中的靈物。人類之所以能成為萬物之靈,除了智力高於其他動物之外,人類尚可經由教育,增加知識,提高品格,發揮創造力,達到超越萬物的地步。然而,這個主宰萬物的靈物卻也因而產生與其他萬物更加複雜、高階的情緒與思想;但,這也種下人類社會極易因為後天因素而改變思想、性向的遠因。在達爾文《物種原始》的理論中,若是某一物種傾向於同性聚合,終將因為長期之後無法完成繁衍後代、生命延續的使命,最後定將遭到天地這個萬物父母給「天擇」掉的。

在接下來討論同性婚姻法案的眾多意見當中,勢必會涉及到「領養權」這個議題。是否贊同同性之二人可以領養小孩,正反兩方意見紛呈,莫衷一是,但似乎很少有人會提及這件社會工程裏頭涉及到的科學觀點。筆者願以一個簡單模型來試申其義,以供各界人士參考。

這個簡易社會模型當中,主要是以一個原始社會(第1代)若是有99個異性戀家庭及1個同性戀家庭來設想這一個模型,原始條件如下:

1.假設第一代當中的1個同性戀家庭則是自然誕生的,而之後幾代的原生異性戀家庭的小孩「不會」產生同性戀小孩。

2.假設每經過一個世代,每個異性戀家庭皆會生養2個子女,而同性戀家庭則靠領養2個孩子來維繫。而被領養的2個小孩在耳濡目染的家庭環境薰陶之下,自然而然成為同性戀者。

3.基於上述第2點的假設,若有N個同性戀家庭就需要有2N個異性戀家庭的小孩被領養(亦即下一個世代就會少掉N個異性戀家庭)。

結果各位猜猜會怎樣?在最差的狀態下,只消經過7個世代後,就會出現同性戀家庭數量超過異性戀家庭的數量,這樣各位知道其嚴重性了嗎?

所以,另立專法,不啻為既符合748號釋憲文揭櫫的「保障同性二人在憲法之前的平等權」之精神,更可以合法保障同性二人之婚姻、財產權益。但是,對於諸如領養權及修改民法當中相關法條等訴求,我們社會上,本於公益及健全發展考量,更應該加以審慎考量、仔細討論,切勿基於一時之激情,而流於社會紛亂、國族危殆的濫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