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科技的進步,許多不肖業者透過販售「機上盒」或「APP」,

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讓使用者可以影音看到飽,

並且不用支付有線電視月租費當做號召,

讓使用者連結至侵權網站收看違法的影音內容。

立法院在4月16日三讀修正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

不法電腦程式提供者用機上盒等方式,

讓使用者連結到侵權網站收看違法影音內容,

可處2年以下徒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為了落實台灣重視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立法委員蘇震清等18人提出了修正草案,

打擊這些以違法影音內容進行銷售盈利的行為,

認為這已經嚴重損害著作財產權人合法權益,進而影響內容產業發展,

應合理規範其惡意侵權行為,以利文創與影音產業健全發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在3月27日就已經審查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達成共識,完成初審。

當時通過的草案條文規定,將會增訂《著作權法》第87條、第93條條文,

將下列3種行為視為侵害著作權,行為人除需負擔民事損害賠償外,

並有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或科或併科最高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1)將匯集違法影音網路連結的App應用程式(俗稱「追劇神器」)

上架到Google Play商店、Apple Store等平台或其他網站給民眾下載使用;

2)未直接提供電腦程式,而是另以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下載使用電腦程式,

例如:機上盒雖然沒有內建前述的App應用程式,但卻提供指導或協助民眾安裝;

或是在機上盒內提供預設路徑,供民眾安裝使用;

3)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前述電腦程式的設備或器材,

例如:製造、進口或是在市面上銷售內建此類App應用程式的機上盒。

未來明知銷售的機上盒可供民眾連結侵權內容而仍繼續販售,也會觸法。

至於一般沒有內建連接侵權內容的手機、平板和合法機上盒

如 OTT 等裝置,也基於科技中立的原則不會受到影響。

▼經濟部官員也表示,修法後有刑事責任的範圍包括

寫程式者、指導安裝者、販賣機上盒或追劇APP者。

他們也提醒民眾,如果業者只收取很少的月租費用,

或一次收費就提供大量影視內容,

這很可能是違法的,一旦被查獲就會被「斷訊」。

雖然目前法律只針對侵權影片的業者開罰,

不過民眾觀賞違法內容也是助長了侵權的歪風,

經濟部官員也提醒民眾不要貪小便宜,

因為觀看違法影音內容不僅容易觸法,也對著作權造成很大的危害!

來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