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5日對台籍崔培明等22人涉台跨境團夥電信網路詐騙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以詐騙罪判處崔培明等22人有期徒刑11年至1年,並處罰金。

中新社報導,二審法院判決書稱,崔培明等22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組成犯罪集團,在境外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通過向不特定多數的中國大陸公民撥打電話、發送事先製作的語音包,謊稱被害人個人信息洩露被他人用於洗錢或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後套取被害人銀行資金,或誘使被害人轉賬或匯款至「安全賬戶」,成功實施詐騙19宗,合計騙取人民幣124萬餘元(人民幣,下同),已構成詐騙罪。  

 

本案包括崔培明等7名主犯被告為台灣人,他們在2016年7月至8月間,在亞美尼亞首都埃里溫對大陸境內公民實施詐騙。

 

 

 

廣州法院2018年5月對崔培明等詐騙團伙公開審理。(央視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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