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3日 上午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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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iStock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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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如玄 / 華夏社會公益協會理事長

公視《我們與惡的距離》其中一幕描述一位國中生因在學校遭受同學霸凌,向學校師長求助,卻換來漠視致其模仿無差別殺人事件。而社會不但沒有追求真相,更因此對學生和其家人貼上標籤的劇情,相信讓觀眾印象深刻。然而,這樣的劇情卻真實地在台灣校園裡上演。

 

日前台中市一位國中生才因不堪長期被同學集體霸凌、向老師求助無效而墜樓、嗣媒體揭露去年某護專生亦疑似霸凌輕生的事件,再追溯一個多月前也有宜蘭高中學長性霸凌學弟的案件,校園霸凌及其處理機制是否失靈再度浮上檯面。

根據兒福聯盟統計,國人在求學階段有3/4的比例曾接觸到霸凌事件;其中以國中遭受霸凌比例為最高;92%的霸凌者會留下一輩子的創傷。社會學、心理學、犯罪學,乃至於生命教育等也相繼提出霸凌的研究與相應對策。然而,對照之下,我們的相關學術或社會團體在事件發生後,卻鮮少對於對這些持續性的傷害多做點了解,加害體系脆弱的家庭功能、教育現場不良的同儕文化。行政體系息事寧人與消極淡化、旁觀體系憑著接收到的片段資訊在網路世界各據一方成為鍵盤法官……我們何時曾經願意花時間靜下心來去思考到底為什麼孩子會變成霸凌事件的加害人?是家庭教育出了問題?又或是學校教育功能未能發揮?孩子的內在缺乏甚麼?更甚是,大眾對於受凌者的關心,常是立基在加害者是否有受到相應的懲罰這樣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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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Getty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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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指個體或群體持續性的遭受直接與間接之肢體、語言、關係、情緒上帶有惡意且不對等的壓迫,當然也包含性霸凌。19年前屏東高樹國中一個氣質陰柔的葉永鋕同學被發現倒臥在校園洗手間的血泊中;因為他的逝去,讓越來越多人記得曾經有一個心思非常細膩、對母親非常體貼的少年,因為怕被同學脫褲要求驗身與嘲笑,而總利用下課前幾分鐘去上洗手間解決生理需求。葉永鋕曾塞紙條給母親,陳述在校遭遇的狀況,葉媽媽也很努力與多次與校方溝通,最終仍救不回自己的孩子。在玫瑰少年逝世後,社會上、中央到地方有越來越多的性別運動、政策建言,在經過幾年努力後,台灣的兩性平等教育法也在2004年催生成性別平等教育法,法源的通過昭示著尊重不同性傾向、性別特質與性別認同,希冀能夠落實更加平等的性別教育。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6條,均明文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需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遺憾的是走過20年的今日,我們的校園霸凌未曾因為律法而稍有減少,社會也未因這些憾事發生而記取教訓。烙印於心的是,走過這些事實告訴我們,如果再用這樣廉價的方式去處理每一個生命血淚,悲劇將會無止盡的不斷一再的上演。翻轉悲劇的關鍵,首先要從成因著眼,釐清霸凌者內在心理動力係因報復、玩樂或因追尋歸屬感,而產生霸凌行為?並進一步和霸凌者針對脈絡與動機工作,才可能讓錯誤的行為被真正的意識與同理被害者的感受,進而終止霸凌。而受凌者長期受創的部分,校園體系除加強輔導專業外,另積極與家庭連結,串起家庭支持系統,藉以增強家庭權能,共同陪伴受凌者復元、走過創傷。

聯合國在2016年即啟動全球永續發展目標,宣示到2030年,有17個目標將是翻轉人類變革的關鍵。其中第五項目標即是實現「性別平等」。而在去年九月,聯合國「永續消費與生產十年計畫」和永續顧問公司共同發布了「美好生活目標」(the #GoodLifeGoals)中目標四及五也具體載明了教導孩子友善待人、消除性別歧視,讓孩子懂得落實平等的真諦。如果我們的社會能夠在每個遺憾後省思,就是改變的開始,也藉著這樣的事件,希望喚醒家庭、校園教育的重要性。另外尚有二點建議,提供未來策進參考:

一、強化校園內偏差行為檢視:

霸凌事件係屬偏差行為之一種,惟觀察社會事件與研究調查顯示,校園霸凌浮出媒體檯面幾乎都已是一段時日之後,甚至校方對於事件下錯誤定義,致使通報(校安、霸凌、性平)時常只做半套。對此教育部應檢視現行教育前線人員之議題辨識及處理不足之能力,從偏差行為之認識、霸凌定義、性別平等、通報機制、調查專業知能、相關法規訓練制定統一常訓,責成縣市主管機關教育局應針對所轄校園之責任通報與調查小組人員進行階段性教育訓練,俾使一線教育人員具備相關知能與輔導專業,落實校園霸凌零容忍之態度。

二、性平教育的落實:

相關的一些重要法規如下,必須讓相關人員都深切認識: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7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二)家庭教育法第12條第一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

(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0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有四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

(四)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7條第一項規定:「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在校園霸凌最為嚴重的國、高中教育階段,經查相關法源皆有明文規範,亦納入評鑑標準,惟其在現實世界的落實程度,應再被重新檢視。例如每學年四小時之防治課程,不應以校為單位的大鍋飯式實施,而應改以全校「每班級」為單位,課程內容亦應切合法律要求意旨,而非有辦就好、虛與委蛇,主管機關教育部與衛生福利部更應負起責任進一步詳細規劃及落實評鑑。

每個悲劇的選擇背後總有許多沉重的傷痛,是霸凌者在「尋求認同」中步向錯軌的步伐,也是受凌者在每個霸凌事件裡難再承受之重,更多的可能是相關人員疏忽與縱容,致使生命選擇比起霸凌還要輕短的釋放。如果社會無法意識霸凌是源自內在的歧視而形成外在一種不對等的壓迫而採取改變和行動,那麼我們將無法真正的覺醒,只能等下一個悲劇再用寶貴的生命去教會我們些什麼。

性平教育的落實、制度的檢視與專業的知能不應建立在每個生命傷口。教育是國家百年大計,孩子的受教權、身心健全及人格發展權的建立,校園安全是最根本,希望積極採取相關作為,不要讓類此事件再度發生。

聯絡作者:動態骷髏 文章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