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員:羅小白在【爆廢公社】發表貼文

這輛車,四處亂停車,結果擋住住戶的大門~

(圖片:來自社員發文)

請警察打了電話給車主,車主都不理、不接!

接著,突然就發生了土石流啊!

(圖片:來自社員發文)

看了我心好療癒啊!

惹熊、惹虎,就是別惹恰查某……

※不梳頭編嘴角不自覺跟著上揚了...※

============

【其他社員回覆】

「我會在樓上澆花的時候順便倒一罐鹽酸在車上~」

「看完~心情莫名的舒坦!」

「把廚餘湯倒進玻璃縫裡~沒人發現」

「土石流才這麼一點點、大自然也太好心了!」

「這樣擋住住戶大門影響出入,還不能拖吊喔?怪不得愛亂停車的一堆!」

「白目久了踢到鐵板剛剛好!」

「停車不留電話真的是活該、留了不接的更可惡~」

「土石流難免會有的...」

「拿幾顆雞蛋,敲進去前檔玻璃和引擎蓋之間的空調進氣口,

難清理就算了,太陽曬過後,堪比命案現場的臭味!」

「玻璃沒破,要花盆啦!」

「可以再多加點水,變成水泥流....」

來源來自爆廢公社

往下看更多精彩內容:被惡意逼車導致車禍,要求和解對方不肯,告上法院後法官的判決令人吃驚!

不管是騎車還是開車,在路上真的都要小心行駛,

但是如果遇到這種人真的是很難去防範安全,

千萬不要為了一時的情緒造成許多人的悲劇。

Morgan Lin 於 爆料公社

原文內容:

第一次在爆料PO文如有不小心違反版規之處還請告知修改

12/7日上班路上發生的事故

影片已經加上註解,前因後果很明顯,所以就不在這邊多做說明,

大家可以看影片就很清楚,不知道有誰可以說他只是不小心的?

影片全場2分41秒不重要的過程已用快轉帶過。

地點是在新北環快,由三重往板橋方向在新北大橋上,

該處是四線道,對方可以切換到最內側車道後,直接撞向最外側車道的我快速道路上,

時速應該有七十公裡以上,還好我的車鈑金也夠堅固,底盤重心夠低,

車子撞上護欄後彈回,沒有翻車人當下沒事,

只是隔天因身體不舒服到醫院急診確定有腦震盪現象。

諮詢過律師的意見,已經提告刑事的毀損跟傷害,靜待警檢的調查跟通知開庭中。

===================================

#更新

對於有人檢討我應該讓他就不會發生這種事有點不以為然,

當然原本就是一種米養百樣人,不能期待每個人的想法都一樣。

不過當你真的讓他,他就不會更囂張嗎?

還記得上週很熱門的討論,肉圓插隊事件吧?

如果對方當下不是比Ya而是把爆料者痛打一頓或是刺她一刀,

不知道這些人會不會說當初妳就讓他插隊就好,

幹嘛跟他吵現在被打被刺,都是因為你不讓他的關係。

從我上傳的影片上可以看到對方一開始就違規開車,

在車道中線我叭他兩聲只是警示性的短鳴,

兩次之後我只不過跟著前車一直在我的車道中間行駛,

他一路逼車我有反逼回去或是逼近他嗎?

我一路上都不予理會,他這樣都能說成是我不讓他超車嗎?

是我擋住他的車不給他超車嗎?

今天他會直接開車撞我如果我讓他切到我前面,難道他不會急停嚇我或是害我撞他嗎?

我遵守交通規則也沒因為被他逼車就跟他互尬,這樣也要被檢討我也是無言了

後續:

還記得發生在前年12月的這件事嗎?

過了一年多,終於在農曆年前法官做出了判決,

有期徒刑10個月,沒有緩刑也沒得易科罰金。

罪名成立:

刑法第185條第一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刑法第304條第一項之強制罪、

刑法第227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原本我只能提告毀損跟傷害,但我有提醒了警察可以提告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此罪是公訴罪,我也不能勉強警察,

但是警察看來也是很認同所以提告了,檢察官也認同了,

所以起訴處份法官很佛心的自己加告了對方一條強制罪

(逼車行為是可以成立強制罪)

只可惜因為這些罪都是同一行為所發生,在法律上叫做【想像競合犯】。

只能依本刑最重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刑,

但是判決書上寫得很清楚,上述罪名全都成立,

民事部份還要另外進行,對方也理所當然提了上訴。

當初我提說30萬和解,不提告。

對方還認為我在敲詐,叫我提告。

等真的開庭前在和解庭上還哭窮,和解不成上了法院馬上說要請律師,

沒錢和解卻有錢請律師,現在被重判了不能易科罰金了吧!

對方保險公司在和解時說了和解錢拿一拿就好了,

法院判決易科罰金也是給政府不是給我。

事實是走到這一步就不是錢的問題了,

我不在乎拿到多少錢,法院判給我多少我也認了,

但是我要看你付出多少錢、自由、前科、名譽....

俗話說用錢能解決的都是小事現在懂了吧!

毀損罪是故意行為才成立,這也是車禍案件告不成毀損罪的原因。

對方以為他車有乙式車險,還說車是公司的不是他的,當時應該修得很爽吧!

現在判決下來了,故意行為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希望當初車子沒修太多錢,不然這筆錢到時也是會算到對方頭上的....

保險公司當然也不會幫對方賠錢給我了,通通自己出。

加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也別忘了

記者朋友如果要報請直接使用就不接受採訪了,

該讓那些在路上危險駕駛、喜歡逼車的人知所警惕了。

當初那一堆說告不成的三X分局二X派出所員警們,看看現在的結果吧!

還說跟對方不認識就告不成毀損,你們的工作應該是做筆錄就好,

至於告不告得成是檢察官跟法官的工作不是警察就可以決定的,

還好事前諮詢過律師同學才能堅持提告,

不過也很感謝幫我做筆錄的員警筆錄寫得很詳細。

不過也發現法院攻防戰如果一方有請律師一方沒有真的有可能會吃虧,

上述的筆錄內容就被對方律師說不能做為證據,

此案要不是行車紀錄器證據明確,對方還提供了關鍵的行車紀錄器畫面,

說不定也不會這麼順利。

也謝謝一審法官給的公正判決。

《原文截圖》

來源來自爆料公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