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小嵐

【代po文】

#製板凳看新北勞工局如何回應

#製板凳看勞動部如何繼續裝聾作啞

#備影片供勞工局查證

    

我先生極重度殘障。

我們告訴外勞,病人不知道餓,一定要準時弄東西給病人吃。

外勞常因為玩手機就延遲給病人吃東西。

病人每次導尿需要清潔消毒,外勞現在也不管了......

我們告訴她,要注意,不然病人感染會很麻煩,

外勞直接威脅我們【再囉唆他就不做,他要換老闆】

     

這一次更離譜了!把病人推出去曬太陽幾個小時,

外勞自己回房間玩手機,病人不舒服,一直叫外勞,

外勞不理,都躲在房間裡面玩手機,

病人就在太陽底下曬,整個人差點休克送醫.......

     

今天外勞要求換僱主,仲介要求我們給外勞換僱主.......

    

我不懂,仲介沒有管理好外勞,

就只會叫我們一直出錢辦外勞,然後每個來動不動不做,

仲介就叫我們必須順服,因為是政府政策

【可以讓像這樣子怠忽職守照顧病人的外勞,也同樣可以轉換僱主】

    

#如果我們有錢我們也想不要請外勞

#如果我們有錢我們也想自己照顧

#如果我們有錢誰希望自己家人承受這樣毫無品質的照顧

   

      

邀請全台灣受不良外籍勞工照顧凌辱的僱主一同站出來,

一人一信要求政府還病人「受照顧人權」

    

108/5/20勞工局結果

#請大家持續追蹤勞動部對於外籍勞工工作時間滑手機留置病人於危險生命危害的處理態度

    

勞工局對於外籍勞工安置在安置中心免費吃住,

另安置中心可以獲得勞動部每月15000的補助款,

以上是否浮報,未善盡把關之責,圖利特定安置團體?

外籍勞工安置要領符合安置補助的對象為何?

是否包含自己怠工的外籍勞工呢?

我們納稅的錢到底公務人員為納稅人做了什麼

遇到問題踢皮球的心態,問題丟出去就算做了,著實令人失望。

       

108/5/20下午2:00新北勞工局

案主:鄭小姐

協調時間:14:00-17:30

結論:協調不成立。

    

勞工主張:

承認放病人在太陽底下約一小時,

並且承認躲在房間滑手機,但辯稱雖在房間內滑手機,

但房間內有窗戶可以看到戶外的病人,

所以不影響照顧及注意病人狀態,所以堅持轉換僱主。

       

僱主主張:

病人為重症病患,但頭腦清楚,

僱主8:30外出時交代外勞必須用餐後

一定要到在門前曬做日照的病人身邊,

注意病人狀態,並盡快推病人進入房間,

因病人生病關係,皮膚無法散熱,

所以僅能做短時間日照,不能長時間日照,

否則體內會發熱有生命危險。

   

然外勞在8:30後僱主離開家後,便進入房間玩手機,

期間病人呼救兩次勞工置之不理,僅回答「等一下啦」,

後病人78歲母親返家(阿嬤體弱無力),

看到病人在太陽下曝曬不舒服,

隨即進屋請外勞趕快去推病人入房,

病人臉色不對了,身體很不舒服,

再持續叫了兩次,待阿嬤生氣斥責,

外勞才在第二次阿嬤呼叫時,很不高興的去推回病人,

但就直接告知病人不做了!

       

當時時間上午10:00多(病人和阿嬤均有看時間),

至此就開始放病人不顧,滑手機,

阿嬤請外勞幫病人導尿,外勞亦置之不理,

到下午三點僱主看病返家病人才獲得僱主協助導尿及所有照護工作,

等於病人從頭到尾在陽光下曝曬近2小時,

且在身體不舒服情況進屋後,

外勞仍置之不理直到僱主返家前後超過6小時是乏人照顧的狀態。

   

    

僱主告知希望外勞改變工作態度,

白天照顧病人不要滑手機,外勞仍辯稱自己沒有態度不好,

堅持要轉換僱主,僱主因外勞態度不佳且多次陷病人於危險狀態,

對於要求單方面解約轉換僱主,僱主不予同意其轉換僱主的意願,

因勞工確實在照顧期間有多次危害病人生命安全之虞,

且不接受僱主教導態度不佳的照顧相關問題。

僱主不同意外勞由政府安置,並可獲得免費食宿,

故向勞工局表示可以同意外勞返回家中安置,

負擔其食宿費用,但勞工不願返回僱主家住宿。

     

新北勞工局吳先生:

協調不成立,交由勞動部裁決,協助申請外勞在安置中心安置。

#此外籍勞工安置於安置中心

#並獲得政府補助餐宿

#安置中心可以每天因為滑手機態度不佳陷病人於危險處境的怠工外勞

#獲得政府500元補助

#一個月獲得15000補助

                 

試問外籍勞工因自身緣由,且非可歸責僱主之事由要求安置時,

可以申請政府補助嗎?

若是如此可以態度不良卻可以給政府養,

白吃白住還自由,可能於安置期間外出偷打工的情況,

試問哪位外勞願意態度良好的照顧病人?

勞動部的安置費用可以這樣浪費嗎?

僱主繳交的就業安定基金呢?

這樣有沒有瀆職?

有沒有違背公務人員浪費公帑的問題?

     

本案感謝台灣國際勞工暨僱主和諧促進協會義工全程協助並後續協助提告勞工業務過失等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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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來自爆料公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