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灣建國工程隊成員郭志剛,2017年4月晚間9時許,攜帶菜刀、鋸條、榔頭等物品,進入北投陽明公園內,將蔣介石的銅像斬首,並持蔣介石銅像人頭拍照,而後開車帶走,被捕後還供稱,要將銅像頭當尿壺使用。一審法院將他判刑8月,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酌他犯案後將銅像頭還給市政府,又願意賠償市府積極和解,二審改判他6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7年4月21日,晚間9時許,郭男駕車到北投陽明公園前停妥,並進入公園到辛亥光復樓前之蔣介石銅像前,郭男頭戴安全帽,手持前端綁有菜刀、長約1.5公尺的竹竿,作勢揮砍銅像,並予以拍照後,以鋸條將銅像頭鋸下後,再拍照留念。凌晨3點半左右,郭男將犯案的菜刀、鋸條、榔頭以及銅像的頭,放進汽車後座後離去。

台北市政府路燈公園管理處報請轄區警方偵辦,檢警單位鎖定郭男,4天候將他約談到案。郭男到案後坦承犯案,並供稱:「蔣介石的銅像頭部是臺灣重要的歷史文物,想要保留作為當日行為藝術的紀念,帶回去洩憤、洩恨之用,要帶回去當尿壺使用。」、「期待臺灣趕快獨立建國,建立二二八事件紀念館後,再捐贈出去供展示之用。」檢方認定他犯毀損、竊盜等罪,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認定他犯「加重竊盜罪」,判刑8月。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審理時,郭男坦承犯行,歸還銅像頭,另外也願意與公園管理處和解。公園管理處表示,銅像需經特殊青銅焊接打磨、特殊青銅焊接五金、施工架搭設搬運等方式修復,需支出6萬元,但郭男認為金額太高,不願給付,雙方持續和解中。二審於23日宣判,高院仍認定他犯「加重竊盜罪」,考量他歸還銅像頭,又願意和解,因此減刑,改判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可上訴。

而郭男除犯本案外,2017年6月夥同林姓男子,持乙炔噴槍試圖將陽明山公園蔣介石銅像熔毀。另外2017年底,他潛入中正高中鋸斷蔣介石銅像頭部,並將銅像頭放置在中山南路、濟南路帳篷內,還在塑像身軀噴上「不移除不改名就砍頭」,一審遭判拘役7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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