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清楚嚴苛的請領條件喔!

  1. Q1:祗要是遺屬都可以請領遺屬年金嗎?
  2. A:遺屬年金的意義是在於長期照顧被保險人遺屬的生活,所以不是每位家屬都可領的,一定要符合遺屬的資格喔!
    1. (一)、首先您要知道-「遺屬順位」: (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受扶養之孫子女。(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2. (二)、接著您要符合-「遺屬資格」:
      1. 配偶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是如果您是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未成年、無謀生能力或是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之子女,就不在此限。 B.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2. 子女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未成年。無謀生能力。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3. 其他如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也要符合勞保條例第63條所定的資格條件喔!
  3. Q2:什麼情形才可以請領遺屬年金?
  4. A:有下列情形時,符合條件之遺屬才可以請領遺屬年金。
    1. 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死亡者。
    2.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期間死亡者。
    3.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舊制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
  5. Q3:如果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死亡,勞保遺屬年金如何計算?
  6. A:
    1. (一)、給付標準如下:
      1.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2. 最低保障3,000元。
      3. 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
      4. 如果是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了發給年金外,另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2. (二)、舉例(1):李先生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保險年資25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遺屬年金金額:32,000×(25+4/12)×1.55%=12,564元。 ※如其為職災事故,再加發:32,000×10個月=32萬元。 舉例(2):上例李先生如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 ※每月遺屬年金金額:32,000×(25+4/12)×1.55% ×(1+25%×2)=18,846元。
  1. Q4:不是在加保期間死亡,勞保遺屬年金如何計算?
  2. A: 如果是「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期間死亡」或「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舊制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二種情形者,符合條件之遺屬也可以請領遺屬年金。
    1. (一)、給付標準如下:
      1. 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50%。
      2. 最低保障3,000元。
      3. 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
    2. (二)、舉例(1):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保險年資25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原領每月老年年金金額:32,000×(25+4/12)×1.55%=12,564元。 →改領每月遺屬年金金額:12,564×50%=6,282元。 舉例(2):上例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 ※每月年金金額:6,282 ×(1+25%×2)=9,423元。

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 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 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 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 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 (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第六十三條之一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不受前條第二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並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各款所定之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不受前條第二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第六十三條之二 前二條所定喪葬津貼、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給付標準如下: 一、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但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 二、遺屬年金: (一)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二)依前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三、遺屬津貼: (一)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十個月。 (二)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十個月。 (三)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十個月。 前項第二款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三千元者,按新臺幣三千元發給。 遺屬年金給付於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規定計算後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第六十三條之三 遺屬具有受領二個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擇一請領。 本條例之喪葬津貼、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符合請領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喪葬津貼應以其中核計之最高給付金額,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給付按總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有其中一人請領遺屬年金時,應發給遺屬年金給付。但經共同協議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一次請領給付者,依其協議辦理。 保險人依前二項規定發給遺屬給付後,尚有未具名之其他當序遺屬時,應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第六十三條之四 領取遺屬年金給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年金給付應停止發給: 一、配偶: (一)再婚。 (二)未滿五十五歲,且其扶養之子女不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請領條件。 (三)不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請領條件。 二、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於不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請領條件。 三、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三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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