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違反憲法第 8 條、第 1 1  條、第 2 3  條,

NCC僅依行政法令,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逕自無理連續重罰中天,今年1到7月被NCC裁罰12案、累績金額達553萬。

NCC違犯憲法事實如下:

1.中天有言論、發布新聞的自由, NCC未經法官審判,直接重罰。

2.中天並無妨礙他人自由、造成緊急危難、破壞社會秩序,或盜取公共利益,

以上不法,須經法官判決,NCC無權自作主張。

3.我們毋須大法官釋憲,都可看出違憲。

中天受罰例証(自由時報報導):

1.「三個市長合體、天降祥雲」,違反公序良俗被罰40萬。

2.「抹黑外交官」未查證,罰60萬元。

大法官靜默不發聲,此時只剩人民維護憲法。我們除了憤怒,能做什麼?

憲法條文: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23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聯絡作者:光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