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一名擔任教職的37歲陳姓男子,前年1月間,騎乘重機行經苗栗縣泰安鄉錦水村南莊聯絡道路9.5公裡處時,由於路面的鍍鋅格柵板與周圍相連路面落差達12公分,導致他摔車受傷,重機損壞,因此提出國賠,儘管泰安鄉公所指出,該處速限僅30公裡,應有足夠時間閃避,法官審理時認為,陳男所需的反應時間,明顯不足已採取任何反應措施,因此判泰安鄉公所須賠償陳男10萬2931元。

▲格柵板凹陷12公分。(圖/翻攝畫面)

陳男主張,前年1月22日下午2時許,他騎乘重機沿苗栗縣泰安鄉錦水村南莊聯絡道路由南往北行駛,行經該路段9.5K處時,由於路中央的鍍鋅格柵板與周圍相連路面落差高達12公分,害他重機前輪陷入格柵板凹陷處的坑洞內,導致他重心不穩摔車,造成雙膝及左手臂挫傷等傷害、重機毀壞不能駕駛,當時身上所穿的上衣、夾克、手套、長褲均有損壞。

▲陳男因摔車,膝蓋流血化膿。(圖/翻攝畫面)

陳男認為,格柵板與周圍相連路面落差高達12公分,已非供行駛道路應有的狀態,泰安鄉公所為案發地點的管理機關,卻未及時修補,也未設置警告標誌,確保用路人行車安全;且他事後因左膝傷口不斷化膿流血,只要型走遍劇痛難當,沐浴、更衣、上下樓梯還需要他人協助或使用拐杖造成他精神痛苦,因此求償醫療、車輛維修、拖吊、衣物損壞以及精神慰撫金共計19萬8473元。

鄉公所則認為,陳男在案發後快2年才申請國家賠償,此外直指,格柵板僅前半段成下陷狀態,幅度僅2.5公分,並非陳男所說的12公分,此外,案發地點速限為30公裡,陳男看到凹陷後,應該有足夠時間可以反應,認為這起車禍與格柵板下陷並無因果關係,向法院要求駁回。

▲格柵板凹陷12公分。(圖/翻攝畫面)

法官調查時發現,透過陳男提供的照片,可以發現與左側相連鍍鋅格柵板間落差約9 至9.5 公分、與右側相連鍍鋅格柵板間落差約11.5至12公分、並非鄉公所辯稱的下陷高度僅2.5公分。

法官審酌,陳男供稱當時車速僅30公裡,並在3公尺前發現路面有高低不平的狀況,經計算後發現陳男的反應時間僅0.36秒到0.54秒左右,但根據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提供的日本研究報告卻指出,一般汽車駕駛人發現危險情況後反應時間為0.4 至0.5秒,若加計擺動機車龍頭轉變車輛行進方向所需的時間,認為明顯不足以採取有效的反應措施避免事故發生,再審酌折舊率等計算後判鄉公所需賠償陳男10萬2931元。

▲陳男所騎乘的重機。(圖/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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