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7日 上午11:05

法官這樣的判決你認同嗎?台中市蔡姓男子因弟弟與張姓男子為車停住處門口起口角,不滿張男與其女性友人態度不佳,而怒批「你這種男人跟她在一起,真的瞭然(台語)」,張男憤而提告公然侮辱,蔡男雖稱「瞭然」只是講人沒有前途或未來不具侮辱之意,但台中地院認為「瞭然」有窩囊、丟人現眼的意思,最後判罰3000元,得易服勞役。

蔡男因停車糾紛怒罵張男「瞭然」,法官認為「瞭然」有窩囊、丟人現眼之意,判罰3000元。(圖片翻攝Google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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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聯合》報導,判決指出去年12月底晚間8時許,張男因將車停放蔡男住處門口且未熄火,致使廢氣飄進住處,蔡男弟弟請張男移車遭拒爆發口角,蔡男不滿張男與女性友人態度不佳,怒批「你這種男人跟她在一起,真的瞭然」,張男憤而提告公然侮辱!

蔡男到案稱台語「瞭然」是指一個人沒有前途或未來不具侮辱之意,且是針對停車糾紛評論,非對張男個人謾罵,但一審合議庭認為「瞭然」依教育部台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解釋是指枉然、枉費之意,足見該詞語已非具正面含意,且依台灣社會一般通念與語言通俗解讀,更帶有指摘他人自甘墮落、無可救藥,人生毫無展望,並有嘲諷、訕笑被指稱者窩囊、丟人現眼之意,確屬對他人的人格及品行予以負面評價的言語,且足使他人在精神或心理上有感受羞辱難堪或不快,已達「侮辱」程度,因此判罰3000元,得易服勞役3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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