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8日 下午7:10

元祖食品少東張乙濤民國106年1月到前妻住處探視孩子時,與前岳父因故起爭執,竟出腳踢人,遭控傷害罪。一審判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張乙濤不服上訴,今天被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張乙濤106年1月30日至藍姓前妻高雄住處探視孩子,坐在屋內客廳沙發一直拿手機錄影,藍父見狀勸阻無效,出手上前阻止時,當場被張乙濤伸腿踢倒,造成腰部挫傷、右下背挫傷。

藍父事後提告,張乙濤辯稱當時是反射性自保動作,否認踢人。但法官勘驗現場錄影影像發現,張乙濤當時將右腿向前伸向藍父後,藍父隨即向後傾倒在地,張乙濤當時還嗆對方「幹嘛啦!」,法官認定此舉是有意踹踢,要對方遠離,因此判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

本案審理期間,張乙濤出庭並指出與藍姓前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民事官司中,前妻承諾給付人民幣10萬元調解後,就保證藍父會撤回這件傷害告訴,但他依約付錢和解後,藍父仍不撤告。藍父出庭則稱,他不是那件民事的調解當事人,不願履行女兒承諾、也不會撤告。法官因而認定雙方未和解仍依傷害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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