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化」一直存在爭議,現在亞洲的非回教國家中,只有台灣還沒有除罪。5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釋字791號解釋,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違憲,即日起立即失效。同時《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有關通姦罪「夫妻間撤告,但小三仍須受處罰」,也一併宣告違憲,即日起失效。

根據司法院統計,台灣共有11名法官在審理通姦案件時認為有憲法上的疑義,所以暫停審理程序,並由法官撰寫理由書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決定受理聲請,在3月底召開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在言詞辯論程序中,聲請釋憲的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認為,婚姻是民眾的私事,對婚姻是否忠誠同樣是私事,通姦行為對國家社會沒有影響。尤其是《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只是為了滿足提告者對小三、小王的報復心態而已。

▼法務部則反對通姦除罪化。因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是立法形成自由,而且無法證明現在婚姻、家庭關係發生了重大變遷,所以沒有修法的必要。根據法務部曾做的3次民調,反對廢除通姦罪的比例分別是8成2、7成7、8成5,有民間機構的民調也顯示,有6成9反對廢除通姦罪,所以法務部反對通姦除罪化。

司法院刑事廳長彭幸鳴表示,根據統計近5年男性通姦罪被判刑有713人,女性則有826人,這證明通姦罪在性別上有差別待遇,違反了憲法保障的平等原則。最高法院退休法官許幸惠則認為,不應該廢除通姦罪,因為「結婚就要受規範,通姦形同傷害家庭,而家庭是國家、社會的基石,必須用刑法保護」。

5月29日下午,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釋字791號解釋,宣告《刑法》239條違反《憲法》22條保障之性自主權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自解釋之日、也就是即日起立即失效。《刑訴》239條但書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原則,再加上《刑法》239條違憲,同樣即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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