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男子開著小貨車行經台61線275.9公裡處,但卻被警方依他飆速154公裡開罰8000元,他事後不服,認為他車上滿載貨物,且台61線風大,不可能超速,於是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罰。

法官審理時,男子小貨車的原廠車商也表示,這款車在新車時測時僅測得145公裡,法官因此認定警方取締有誤,撤銷罰單。

     

(示意圖)

  

判決指出,黃姓男子2020年1月間開著一輛小貨車行經台61線275.9公裡處時,被警方測速測得他飆速154公裡,而因該路段限速90公裡,警方因此依法開罰8000元,並記點3次,另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不過,黃男提告主張,他當時車上滿載貨物,且沒有非法改裝,再加上台61線的風速很強,開道時速70公裡就感覺快翻車,因此不可能超速行駛,況且,他再怎麼開也不可能開到破表的時速140公裡,更不可能開到154公裡,因此請求法官撤銷罰單。

   

對此,警方回應,經過檢視採證照片、現場標誌照片、現場圖可知,當時測得黃男時速154公裡,超出了該路段的限速64公裡,而雖然一般車輛儀錶速度為140公裡,但車輛於實際駕駛時確實可開超過140公裡(俗稱速度開到破表),此時儀錶板無法正確記錄車輛的速度,車輛儀錶板指針此時會超格在超過140公裡速度以上,且黃男所開的車出廠才4年仍算是新車,依新車的性能是有可能達到時速154公裡的。

 

(示意圖)

 

法官審理時,去函黃男車輛的原廠車商詢問,而對方回應,黃男所開的小貨車,新車實車測試最高速為145公裡,而黃男也沒有改裝大修引擎,因此不可能達到警方所說的154公裡,法官事後認定警方開罰有誤,撤銷該罰單。全案可上訴。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