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姓男子經營夾娃娃店,因機台未經評鑑,遭台北市商業處認定為電子遊戲機,交由警方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罪嫌送辦。台北地檢署認為,盧男的機台具有「保證取物」功能,符合選物販賣機評鑑要件,縱使機台未經評鑑,也不構成刑責,遂處分不起訴。

對於夾娃娃機是否受《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範,行政與司法不同調,引發諸多爭議。依經濟部見解,夾娃娃機若未經評鑑通過,則為電子遊戲機,受該條例規範;但高等法院曾有判決指出,若本質上不是電子遊戲機,則不在該條例範疇內,不必由經濟部評鑑分類。

警方移送指出,盧男未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卻在台北市中正區信陽街開店,擺放未經評鑑而屬電子遊戲機的夾娃娃機35台,台北市商業處今年4月前往查核後,認定盧男涉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罪嫌。

檢察官則認同司法見解,指夾娃娃性質上若不是電子遊戲機,自然不受該條例規範,不適用其申請檢驗及評鑑分類規定。依經濟部的評鑑分類,夾娃娃機是否為「選物販賣機」,須檢驗是否有保夾功能、物品價值與保夾金額相當、不可影響取物可能性、不能更動操作流程或影響操作結果。

檢察官勘驗盧男的機台後,認為都符合選物販賣機的評鑑要件,因此不能僅已機台未經評鑑,就認定是電子遊戲機,縱使盧男未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也不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遂依罪嫌不足,處分盧男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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