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東。8歲男孩陪父親去理髮,在等待父親時,他閒著無聊便來到隔壁的一家寵物店玩耍,被一隻可愛的茶杯犬吸引住了。於是抱起狗狗往料理台上一放,誰知狗掉下來當場死亡!狗主人將男孩和父親告上法庭。


這天,8歲的小智陪同父親來到一家理髮店理髮,由於無聊,他徵得父親同意後便來到隔壁的一個寵物店玩耍。


這時跑過來一隻茶杯犬,體態優美,花色漂亮,看上去非常可愛。小智十分喜歡,便把它抱起來放在了料理台上想逗逗它。



可是還沒等狗狗站穩,便晃了一下,然後從台子上摔到了地上,掙扎幾下後便斷了氣。


狗主人林小姐跑了過來,見自己的愛犬突然摔死,她傷心欲絕!林小姐是寵物店的美容師,因為不放心把狗單獨留在家裡,她就把狗帶到了寵物店便於照看。


這隻茶杯犬是名貴犬種,林小姐說是花了3萬元購買的,她已經把狗狗當成自己的家人,每日精心照料,但沒曾想命喪寵物店。


在給狗狗舉辦了告別儀式後,為了避免觸景生情,林小姐還去了寵物店的工作,之後便將小智家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財物損失3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7000餘元。



但小智父親辯稱,孩子只有8歲,只是想和小狗玩耍,主觀上沒有摔死小狗的意圖,且並非故意摔死小狗的,小狗是在寵物店,店家沒有起到安全保障義務,林小姐作為狗主人,也未能盡到對狗的看護責任,所以他們不應該進行賠償。


那麼,林小姐的訴訟請求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嗎?


首先,法院認為小智只有8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其目的是逗小狗與之玩耍,主觀上沒有摔死小狗的動機。


但是,作為一名已經上學的孩子,應該知道把狗狗放到高處很可能會站立不穩而掉下來,發生危險,但小智並沒有控制自己的行為,而導致了狗狗的摔死。雖然主觀上並非故意,但是結果造成了小狗的死亡,其主動實施的舉動是造成寵物狗死亡的直接原因。



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而小智的父親作為監護人,在其活動期間未在場積極看護,未能對孩子的舉動予以引導、制止,存在監護失職,所以其父親作為監護者應當為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118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林小姐作為小狗的主人,而且是在自己工作的寵物店,本身應有看護、管理自己小狗的責任,在看到小智進店抱寵物狗放在高台上的行為後,並沒有第一時間進行制止,所以其自身也存在看護不周、管理不當的過錯,對寵物狗的死亡也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1173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因此,法院判決小智一方和林小姐各承擔50%的責任。



第三,林小姐提出的寵物狗價值3萬元無法提供購買憑證,故法院不支持3萬的賠償價格,經專業機構評估,寵物犬的價格為14,200元。


所以小智一方承擔5成的賠償責任,即7100元。


最後,法院酌情考慮林小姐因為失去寵物狗而造成的精神損害,判小智一方賠償其精神撫慰金500元,林小姐總計獲得賠償7600元。



寵物犬嬌貴,小孩子不懂事,所以狗主一定要看好自己的愛犬,而作為小孩的父母,也應當看好自己的孩子,雙方相安無事,就是皆大歡喜。


對於法院的判決,您認為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