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23日讯)前任槟州首长林冠英起诉《马来西亚前锋报》诽谤一案,早前双方达致和解协议,并在庭上向林冠英公开道歉,也愿撤回其言论,今日高庭裁决辩方需赔偿3万令吉予诉方,以及需承担2万令吉堂费。

此案由高庭法官拿督罗西拉育审理,她表示在1957年诽谤法令第10条文下,辩方有关言论在网上传开,已影响起诉人,并造成不便与名誉损失。

双方今日没出庭,皆由各自代表律师出庭闻讯,林冠英由拿督穆勒里等律师代表。

林冠英是于2015年9月10日入禀高庭,将《前锋报》与一名专栏作者祖基菲礼列为答辩人。根据入禀书指出,辩方在2015年4月10日撰写一则专栏,并刊登其报章,指当时槟首长林冠英管理伊斯兰保留地,其发展土地事宜必须获得他的批准。

林冠英认为辩方此项言论存有诽谤成分,因此要求针对其名誉损失等索赔,以及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