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黃國昌及網紅舉辦所謂「拒絕紅色媒體、守護台灣民主」活動,濫用台灣尊重多元化言論的自由環境,主張將不同政治理念的媒體趕出台灣,要NCC「硬起來」嚴懲「 紅色媒體」,吊銷其執照,若法有不足就要修法,打造嚴刑峻法來消滅異己。活動的訴求是「守護台灣民主」,實際上卻要政府充當獵殺媒體的劊子手,扮演扼殺言論多元化市場的反民主角色,其矛盾顯而易見,是打著民主旗幟幹著反民主的勾當。

 

人民依法擁有言論自由,媒體經營者擁有設定言論與新聞方針的權利,但這個活動的發起者以及部分黨政要員卻在沒有任何事證的支持下,認定反對台獨主張的媒體為「紅色媒體」,誣指其接受中共補助,成為其同路人、代理人,滲透台灣,散播假消息。

 

所謂接受中共補助問題,不知已澄清多少次,那是大陸對於所有企業ㄧ視同仁的管理與獎勵辦法,是所有大陸台商,包括旺旺與富士康,均依大陸法令獲得的退稅補助,陸委會也承認不違法,更與媒體資金來源毫無關係,為何還要繼續汙衊栽贓?

 

至於所謂「滲透」,則是將不當執政當局喉舌的媒體或是主張和平統一的媒體,抹紅貶抑為中共的政治工具,藉以削弱其公信力,甚至作為政治攻訐與法律懲治的口實。媒體出現所謂的「假消息」,則是專業實踐的意願與能力問題,本就與媒體立場無關,何需誣賴為特定立場的媒體問題。

 

台灣最足以自傲的是尊重多元價值,無論是政治團體、政治人物、媒體或是個人,都擁有完全的言論自由,大家各吹各的號,各種立場相激相盪,相互競爭,在民選政治和言論市場上爭取認同與支持。

 

如何愛台灣,大家見仁見智,各持己見,彼此之間相互尊重與包容,正是民主真諦的應然表現,有何理由敵視某種異見,將其歸為必須消滅的對象?

 

就算有媒體因為認同台灣人就是中國人、主張兩岸關係應和諧而緊密、反對台灣獨立,看似與中共的對台政策若合符節,也只不過是對於台灣生存發展大計的一種宏觀思維,不應抹煞其自主經營的格局與地位,更與中共當局不存在任何支配或操控的關係。任何人以汙衊方式欲加之罪,只不過反映其人缺乏尊重異見與多元價值的民主素養,而且這種企圖肅殺異己的言論,正是專制與獨斷心態的流露。

 

一個具有信仰自由的國家,即使將媒體區分顏色,也不容許把歸類為特定顏色的媒體界定為「外國代理人」,誣指為中國「滲透」台灣的工具,進而要它「滾出台灣」,並要政府撤其執照。一個將自由民主垂為典範的國家,絕對不該有侵犯憲法及法律保障的人民信仰與言論自由權利的舉措。

 

依理依法,人民既然擁有言論自由,則任何人都可自由傳播其理念,而秉持此一理念經營媒體者,不僅應受法律保障,且任何政府機關都無權剝奪其經營權利,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干涉其言論立場的傳播。這是民主憲政國家天經地義的硬道理。基於這個道理,任何媒體負責人基於政治信仰而設定媒體的言論與新聞方針,屬於合憲的自由權利,政府應予尊重與容納,而不能無根據地將其歸為敵方同夥,否則就是濫權剝奪人民的自由權利。

 

如果真心要「守護台灣民主」,就應確信人民與媒體擁有自由權去依據其所認同的理念進行傳播行動,除非違背法律,否則即應不受任何的干預。任何個人或媒體都有權利主張兩岸統一,甚至認同一國兩制,正如同有權主張台灣獨立,這皆屬言論自由的範疇,不容公權力與任何外力干預。

 

以統獨立場或是藍、綠、紅、白的黨派立場來說,誰有權力斷定哪個立場最終符合台灣的長遠利益?沒人可以專斷定奪,政府也無權代理人民做決定,反而是由人民來決定持何種立場的政黨或政治人物可掌握政權。誠如蔡總統的話:「沒有一個人必須為自己的認同道歉」,不同政治認同者連道歉都不必,難道還要他「滾出台灣」,甚至關閉其媒體?基於這個道理,「拒絕紅色媒體、守護台灣民主」遊行活動,在基本訴求上完全違背最基本的民主與法治精神,殊不可取。想要守護台灣的民主,就要尊重多元價值,包容接納各色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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